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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9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徐芳、严俊与严俊、武汉沽格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芳,严俊,武汉沽格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1649号原告:徐芳。委托代理人:张焕渝、张磊,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俊(现用名刘祉邑)。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沽格广告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武汉市柒零年代公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京汉大道952号金色未来大厦a座23层2309室。法定代表人:刘祉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民,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芳与被告严俊、武汉沽格广告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芳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元,减半收取829.5由原告徐芳负担。审判员  郑文莉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