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温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蒋某某、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7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温岭市××街道××星××道××号。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俞 圣 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缪招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海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