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台温商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蒋某某、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蒋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温商初字第7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温岭市××街道××星××道××号。负责人:周某。委托代理人:俞某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被告蒋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俞    圣    岳审 判 员 蔡冬青人民陪审员缪招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海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