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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潭执行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1-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知平、陈生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知平,陈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潭执行字第348号申请执行人陈知平,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阳市,被执行人陈生明,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阳市,申请执行人陈知平与被执行人陈生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3日作出的(2009)潭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知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生明支付5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要求本院对被执行人暂缓执行,并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应予以终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陈生明未履行对申请执行人陈知平的欠款502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阳市人民法院(2009)潭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阮丽琴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琳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