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象山明辉制衣厂、张祖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有限责任公司,象山明辉制衣厂,张祖元,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林德云,陆建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975号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天安路153-161号。法定代表人:刘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延庭,男,196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潘强盛,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住杭州市拱墅区,现住象山县。被告:象山明辉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人乾街91号。投资人:陆建设,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元,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象山丹城奥星针织厂厂长,住象山县爵溪街道苏前街19号1室。被告:张祖元,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象山丹城奥星针织厂厂长,住象山县。被告: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湖路47号。投资人:谢小平,该厂厂长。被告:林德云,男,196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象山吉星针织制衣厂执行合伙人,住象山县。被告:陆建设,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象山明辉制衣厂厂长,住象山县。委托代理人:张斌裕,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象山明辉制衣厂、张祖元、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林德云、陆建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的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象山言禾针织制衣厂的起诉。审 判 员 陈 瑛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