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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执字第0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宝鸡市陈仓区民生综合商店车站口批零门市部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陈仓区民生综合商店车站口批零门市部,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执字第00060-2号申请人宝鸡市陈仓区民生综合商店车站口批零门市部,住所地本市虢镇火车站。法定代表人黄格丽,任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跃进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美玲,任执行董事。宝鸡市陈仓区民生综合商店车站口批零门市部与宝鸡市旺家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八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元七角八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晶审判员 韩世群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