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满龙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满龙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咸秦刑初字第00318号公诉机关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满龙。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咸秦检刑诉(201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满龙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方式,于2011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满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党高平(已判决)因怀疑其妻屈密峰与党物平关系暧昧,遂同被告人罗满龙及申永锋、党朝辉、徐建谋(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党物平、屈密峰二人由咸阳市牛家村附近强行带至武功县罗满龙家中,对党物平实施殴打,并以党物平拐骗党高平之妻屈密峰为由迫使党物平签署一张赔偿50000元的欠条,强行索取现金14500元,扣押三轮摩托车一部(现金14500元及三轮车已追退)。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满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党物平的陈述、证人屈密峰、杨乖绒的证言、书证诊断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领条、作案现场辨认笔录、照片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满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勒索他人财物,价值145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满龙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赃款、赃物已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满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小娥人民陪审员 钟振江人民陪审员 秦秋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扬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