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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傅某与任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任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傅某。被告:任某甲。原告傅某诉被告任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7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钟丽丹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双方在2008年夏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越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发有绍越结0902304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子,取名任某乙,现年2岁。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志趣不同,经常为琐事吵闹,更有甚者被告好逸恶劳,行为无约束,债务累累,并在原告不知情情况下,被告多次单独一人写下欠条,借款数以万计,并隐瞒事实,不告知原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对待家庭,这个家庭目前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起诉法院请求: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婚生子任某乙归被告抚养,原告按月付给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3、被告个人债务由被告归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任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市越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在××××年××月××日生育一子,名任某乙。现原告以婚后双方志趣不投且被告债务累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在诉讼中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孩生育证明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确认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除原告本人陈述外并无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本着珍惜家庭的角度出发,多为子女考虑,互相沟通,相互理解,团结互助,妥善解决已产生的矛盾,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傅某要求与被告任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