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余丹、罗丹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支行,余某某,罗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216号原告:某某支行。代表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卢国荣,浙江句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罗某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告:杨某某,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支行诉被告余某某、罗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余某某涉嫌抢劫、盗窃、非法拘禁等罪,被慈溪市公安局逮捕,2011年8月9日慈溪市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叶黎婷审 判 员 虞伟庭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