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灌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蒋福姣与唐秀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福姣,唐秀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灌民初字第316号原告蒋福姣,农民。被告唐秀花,约80岁,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福姣与被告唐秀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福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福姣负担。本院应退给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审判员 谢良程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