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商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戚朕铫与孙建杰、陈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朕铫,孙建杰,陈利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商初字第604号原告:戚朕铫,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慈溪市,现住慈溪市。被告:孙建杰,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慈溪市。被告:陈利辉,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戚朕铫诉被告孙建杰、陈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戚朕铫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戚朕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朕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计495元,由原告戚朕铫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