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湖北洪山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湖北洪山宾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下李朗村康利工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人:王翠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辉,员工。委托代理人:江波,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9号华银大厦1102室。负责人:吴海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义丰、熊艳喜,员工。被告:湖北洪山宾馆,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阳、熊芳,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建设公司、湖北洪山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01元,减半收取3300.50元,由原告深圳康利工艺石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琪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