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卢立群与朱懂平、朱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立群,朱懂平,朱锡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瑞陶商初字第144号原告卢立群。委托代理人蔡建成。被告朱懂平。被告朱锡忠。委托代理人戴文武。原告卢立群为与被告朱懂平、朱锡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因被告朱懂平、朱锡忠下落不明,于2011年4月7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5日、201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立群的委托代理人蔡建成、被告朱锡忠的委托代理人戴文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懂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立群诉称:2009年12月28日,被告朱懂平以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朱锡忠为借款提供担保。嗣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朱懂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朱锡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陈述已于2011年7月21日收到被告朱懂平偿还的50000元,故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朱懂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原告卢立群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户籍证明,拟证明原告卢立群、被告朱懂平、朱锡忠的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拟证明被告朱懂平向原告卢立群借款200000元,被告朱锡忠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朱懂平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被告朱锡忠辩称:原告卢立群与被告朱懂平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被告朱锡忠不清楚。借条上的担保人签字系被告朱懂平出具借条后10天才由��告朱锡忠所签。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要求被告朱锡忠承担担保责任,被告朱锡忠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被告朱锡忠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朱懂平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朱锡忠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在被告朱懂平出具借条十日后签字。本院认为,证据1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证据2系被告朱懂平、朱锡忠亲笔出具,本院予以采信。综合上述已经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8日,被告朱懂平因需向原告卢立群借款200000元,同日,原告将现金交被告朱懂平,被告朱懂平出具借条交原告收执。被告朱锡忠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起诉后,被告朱懂平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卢立群与被告朱懂平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表示,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被告朱懂平应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于2011年3月24日起诉后,被告朱懂平未及时偿还借款,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朱锡忠自愿为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有效,故被告朱锡忠依法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锡忠辩称担保责任已经免除,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懂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卢立群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赔偿从2011年3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朱锡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懂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朱懂平、朱锡忠负担(被告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00元,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受理费3300元(具体数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交温���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文亮人民陪审员 狄吟雪人民陪审员 徐小云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也峰第4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