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绍东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绍东,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01004号原告沈绍东,男,36岁,汉族,自由职业,住。委托代理人,孙安民,男,194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金花北路21号。负责人徐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绍东与被告陕西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西安金花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绍东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绍东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孟晓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