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某,市民。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宇,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高某,市民。上诉人赵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10)涡民一初字第0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赵某于2011年8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赵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赵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代理审判员 彭 亮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孟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