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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民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建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民初字第1482号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丹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应跃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徐建强,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建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20元,减半收取3310元,由原告宁波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仙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杨惠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