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案件名称
李玉强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玉强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苏中刑二终字第012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强,男,1989年1月27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1年3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许礼华,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玉强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6月27日作出(2011)昆刑二初字第0398号刑事判决,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玉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审被告人李玉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玉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玉强撤回上诉。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1)昆刑二初字第0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耀荣代理审判员 苏敏东代理审判员 李秀康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