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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清民初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20-07-20

案件名称

武某与要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某;要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清民初字第867号原告武某,女,197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清徐县东于镇水屯营村农民,住清徐县。被告要某,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某与被告要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杜丽芬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