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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李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陈志军,黄积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5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军,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积爱,女,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深中福民一初字第7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志军、黄积爱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210万元及违约金,并负担受理费1180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志军、黄积爱名下的存款2111800元及逾期利息和相关费用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直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学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