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80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红仙减刑裁定书 (464)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红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801号罪犯张红仙,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地区闻喜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8日作出(2008)西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红仙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红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共获得的积极24次。本院认为,罪犯张红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红仙准予减刑二年(余刑执行至2016年2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群审判员 朱庆利审判员 王康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