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马彦琴假释裁定书 (410)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彦琴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747号罪犯马彦琴,女,1970年6月20日出生,陕西省宜川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9日作出(2004)塞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彦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25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12月4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假释2年;。2009年1月19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3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假释2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1年7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彦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08年11月至2011年5月获得积极27次,监狱积极改造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马彦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彦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