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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1-08-25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胡某某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8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邢纪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某某,北京市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用工信息申报,虽属劳动行政部门的管辖范畴,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因劳动用工信息申报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属劳动争议纠纷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胡某某主张其劳动就业权因深圳市美××有限公司未及时进行用工信息申报受到侵害,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应当受理并进行实体审查。因原审未进行实体审理,胡某某要求本院直接改判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108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   华审 判 员 王 晋 海代理审判员 陈 雅 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亮(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