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全民一初字第00839号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世华与盛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华,盛宝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全民一初字第00839号原告:李世华,个体经营。被告:盛宝明,成年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世华诉被告盛宝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世华负担。审判员  袁建兵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少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