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3094号
裁判日期: 2011-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江伟犯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伟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094号罪犯江伟,于浙江省奉化市。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作出了(2010)浙甬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其他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7912元,其中被告人江伟承担人民币2979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1年度受监狱单项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江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10月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陈作岚审 判 员 董俊慧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