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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益军与余承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益军,余承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港商初字第73号原告:黄益军(公民身份号码:330921197111111512),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岱山县。委托代理人:智海忠,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承如(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5101101699),),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陵酒家业主,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现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益军与被告余承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承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益军撤回对被告余承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方指挥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宋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