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嘉知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周王丰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周王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知初字第57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少雄。委托代理人:冯正慧。被告:周王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王丰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计613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宗明代理审判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丽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