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莱阳执委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2010执委伟运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烟台伟运(伟润)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莱阳执委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济丰包装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东古镇村。被执行人:烟台伟运(伟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城厢街道办事处姚格庄村。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莱阳城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纸箱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伟运(伟润)食品有限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烟台伟运(伟润)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5万元。如账户内余额不足,冻结到额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振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