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楼艳文与金士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士序,楼艳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士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楼艳文。上诉人金士序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金士序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序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1)金浦商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