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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杨某某,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陈某,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叶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