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天执民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徐亦章与陆考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亦章,陆考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天执民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徐亦章,农民。被执行人:陆考辉,成年,职工。本院在执行徐亦章与陆考辉(2011)台天执民字第43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陆考辉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愿意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天台县人民法院(2010)台天商初字第0085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王 卫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万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