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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3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史俊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史俊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3162号罪犯史俊,于江苏省镇江市,现在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服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甬鄞刑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史俊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以(2011)浙甬刑二终字第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2011年8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史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史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史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史俊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2年2月1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儿审 判 员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