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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执字第00525-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李秀凤与叶文浩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凤,叶文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525-1号申请执行人李秀凤。被执行人叶文浩。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377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叶文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叶文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叶文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77547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