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军、李亚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军,李亚茹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902号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北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永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元琼,四川合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军,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被告李亚茹,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军、李亚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影响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原告有权在宣判前要求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条文全文附后)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