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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项民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1-08-2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海平与被告时中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平,时中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项民初字第00771号原告李海平,男,汉族,1957年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时中臣,男,汉族,1966年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平与被告时中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平于2011年8月23日因被告已偿其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于宝智审判员  张晓峰审判员  任 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传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