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9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1095号原告王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开庭审理后,经亲友说合,原、被告已经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0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石婧东-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