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人民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连科艳与许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科艳,许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荣人民初字第190号原告连科艳。委托代理人许晓峰,法律工作者。被告许静。原告连科艳与被告许静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审判员王跃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科艳、委托代理人许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科艳诉称,原告与许德状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5年11月份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福利彩票站及相关设备,并取得了彩票站的经营使用权。原告与许德状离婚时,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威民一终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确认该福利彩票站及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经营管理。但在原告办理该彩票站的相关手续及使用过程中,被告拒不配合原告进行办理过户手续,致使原告对该福利彩票站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及进行经营。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办理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的福利彩票站(投注机号码37109224号)的过户手续。被告许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11日原告与许德状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与许德状共同购买登记在被告许静名下的,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的福利彩票站(投注机号码37109224)。购买后一直由原告经营至2009年8月份。2009年2月24日原告与许德状调解离婚,双方经确认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福利彩票经营站及设备归原告所有。后被告未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此,原告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有关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投注机号码为37109224的福利彩票经营站登记在被告名下,后原告与许德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被告处购买了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福利彩票经营站及相关设备,双方买卖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实际经营管理该福利彩票经营站多年,在处理离婚时,已确认原告对该福利彩票经营站及设备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并经营管理,为此原告办理相关过户事宜,被告有义务协助将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福利彩票经营站过户到原告名下,故原告的主张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连科艳办理位于荣成市人和镇朱口村的福利彩票经营站(投注机号码为37109224)的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跃龙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穆海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