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张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新,张沛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国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沛林,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张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新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回对被告张沛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国新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