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国新与张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新,张沛林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61号原告:王国新,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张沛林,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1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国新与被告张沛林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王国新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新撤回对被告张沛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王国新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林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