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催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芜湖县江南家电制冷经营部与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县江南家电制冷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催字第1497号申请人:芜湖县江南家电制冷经营部,住所地芜湖县湾址镇沿河路1号。负责人:汤培生,该经营部经理。申请人芜湖县江南家电制冷经营部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90005120096748、出票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出票人全称为舒城龙江轮胎再生利用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为合肥华宝科贸有限公司、到期日为2011年11月18日、票据金额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付款行全称为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县江南家电制冷经营部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玉新审判员 戚仁元审判员 王薇薇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邵 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