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232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2325号原告吕某某。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以其目前尚不具备法定离婚条件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其余由本院退回。代理审判员 许 立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韩艳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