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紫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字第00534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因在外打工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于201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必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