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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紫民初字第0053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2011]紫民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王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紫民��字第00534号原告邓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因在外打工无法出庭参加诉讼,于201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必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蔡腾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