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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杨红与吕安珍、钟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吕安珍,钟明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10号原告杨红,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奕良,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凌,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安珍,女,195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钟明君,女,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肖开国,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与被告吕安珍、钟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红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杨红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 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