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镜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玉珍与周自琴、吴伟平、吴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珍,周自琴,吴伟平,吴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三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珍,女,1957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周自琴,女,1963年4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伟平,男,1961年9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亮,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申请人张玉珍与被执行人周自琴、吴伟平、吴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的(2010)镜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镜民一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运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谢长胜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