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339号申请执行人马龙,男,汉族,生于1966年1月12日,住本市金台区东风路9号。被执行人王文海,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24日,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龙与被执行人王文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1)金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龙于2011年7月18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30821.40元。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执字第00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胡耀华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