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住所地:榆林市肤施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呼延军,任经理。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住所地:靖边县杨桥畔镇。负责人:谢小伟,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与被告陕西省交通建设集团吴靖分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原告榆林市古城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今日潮大酒店负担。审判员 周虎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薛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