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成华民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邓勇、宾雪、蒋代鹏、华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勇,宾雪,蒋代鹏,华璐,张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成华民初字第18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冀,邮政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杰媚,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贤禹被告邓勇被告宾雪被告蒋代鹏被告华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告邓勇、宾雪、蒋代鹏、华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承担。审判员 邓华茂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肖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