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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深圳市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有限公司,黄某某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苏某,广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曾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二审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一、世××公司应否应否支付黄某某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二、世××公司应否支付黄某某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三、世××公司应否支付黄某某2010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关于争议焦点一,世××公司应否支付黄某某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的问题。世××公司主张,黄某某应当就存在加班事实进行举证,原审将举证责任完全要求世××公司承担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查,世××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显示,黄某某的工资结构包含加班费或加班奖等项目,并且有不定时发放加班费或加班奖的情形,黄某某对工资表签名确认,证明确有加班事实存在,黄某某无须再对加班事实另行举证。世××公司依法应对黄某某的加班时间举证证明,但其提交的工资表不能真实、全面反映黄某某的加班时间,其亦未能提交黄某某的考勤记录,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据此,原审根据黄某某主张的加班时间,经核算,判令世××公司支付黄某某2008年9月19日至2010年9月14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5159.8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世××公司关于无须支付黄某某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二,世××公司应否支付黄某某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从2008年1月15日至2009年1月14日,2010年3月1日至2011年2月29日。双方在2009年1月15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世××公司应当支付黄某某2009年2月15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由于2009年2月15日至9月18日期间的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因此,原审判令世××公司支付黄某某2009年9月19日至2010年1月14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3593.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世××公司在二审期间提出,原审判决超出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范围。经核,黄某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6400元,原审判令支付的金额并未超出黄某某的诉讼请求范围。世××公司关于无须支付黄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争议焦点三,世××公司应否支付黄某某2010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的问题。双方确认世××公司已经支付黄某某2010年8月工资2057元、9月工资427.6元,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工资表显示,黄某某该两个月的基本工资均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世××公司应予补足。原审判令世××公司支付黄某某该两个月的工资差额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世××公司关于无须支付黄某某2010年8月、9月的工资差额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庄 新 元审判员 李 凤 麟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姚聃(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