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567号原告周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广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