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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张利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张利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淑珍。被告张利娃。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张利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珍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退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