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淑珍与张利娃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淑珍;张利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李淑珍。被告张利娃。委托代理人张小艳,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淑珍与被告张利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淑珍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退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