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三民初字第00950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卫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三民初字第00950号起诉人李卫,男。2011年6月21日,本院收到李卫的起诉状,要求裁决陕西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与起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其自2009年6月8日至今工资16320元,支付其双倍工资13860元,并为其补缴2005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李卫曾于2010年10月15日以其在陕西白象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搬运工作中摔伤头部为由要求该公司承担其误工、护理等费用共计51235.41元,该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起诉人自愿放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陕西白象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支付起诉人出院后的陪护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合计66500元,双方就劳动争议产生的纠纷一次性终结。本院于2011年5月10日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2010)三民初字第010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午6月27日对李卫的起诉作出口头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其应按申诉程序处理,但起诉人仍坚持要求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成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惠晓民审判员 樊庆春审判员 王晓慧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崔小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