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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善良与陈松桥、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善良;陈松桥;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民初字第104号原告:黄善良,男,194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朱军,浙江东方港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松桥,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唐福民,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法定代表人:辛岛纪男(KARASHIMANORIO),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文伟,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飞,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善良与被告陈松桥、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善良于201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松桥、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善良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善良撤回对被告陈松桥、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原告黄善良负担。本案鉴定费22000元,由被告横滨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