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临商初字第779-1号原告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戴村镇××下街。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徐某。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洪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在500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杭州××海塑胶有限公司、任某某限额在500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乐音人民陪审员 杨建平人民陪审员 汤瀚清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艳 关注公众号“”